《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第三部分第22条规定: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 )。
A过网费
B保底服务
C系统备用费
D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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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第三部分第22条规定: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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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 )、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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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按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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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15】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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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无需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 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