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B20
C30
D60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规定,行包超过运到期限( )天仍未到达时,也应编制行包记录。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规定,( )是铁路内部记录行包现状的交接凭证,由行李员在发现行包异常的当日编制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规定到站营业部编制的行包记录,由到站营业部调查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规定,行包记录加盖行包损失处理专用章和带有编制人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后生效,非系统打印或有涂改的行包记录有效。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中规定,对误到的行包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及时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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