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A0.03
B0.04
C0.05
D0.08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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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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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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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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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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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