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 )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A 品名
B 件数
C 数量
D 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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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 )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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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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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且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则应编制客运记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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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等移交下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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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如旅客已经下车,不能判明下车站,应移交移交列车终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