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1
BB.2
CC.3
DD.4
出租汽车驾驶员最近连续( )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发证机关( )其从业资格证。
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的,将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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