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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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或者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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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办理查封、扣押机动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函不需要存入机动车档案,但应当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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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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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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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查封的车辆可以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