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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特殊地区的划分按各省省会城市、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城市执行,其他即为一般地区。如财政部调整时按财政部最新的文件执行。 出差住宿费超过控制标准的,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参加统一安排的培训、会议等发生的住宿费,凭培训和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公司员工借调期间住宿费,原则上由借入单位负担,不得重复报销。 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按标准凭单据实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能体现入住及离店日期,并与过桥过路票据信息匹配。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除外:出差过程中在家中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不收取住宿费或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形,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有关凭据,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差旅补助。 伙食补助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天数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定额包干,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120元/人·天,区内跨市及区外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员工报销伙食补助,不再享受食堂餐补;员工报销业务招待费,不再享受当日出差伙食补助。 出差、培训或会议等外出,凡统一安排伙食或已报销伙食费用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上级公司借调人员帮忙或挂职工作超过一个月的,每月可报销一次来回路费,无伙食补助。 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在银川市范围内出差无伙食补助;海原区域风电场人员在中卫市范围内出差无伙食补助;西吉区域风电场人员在固原市范围内出差无伙食补助。 新招聘员工报到,按照交通费报销标准只报销单程交通费,无伙食补助。 公司职工疗养,职工到达疗养地点前和从疗养地点返回工作单位途中,可按出差标准和实际在途天数发放伙食补助。 公司职工在郊外或野外作业,不能回家或单位就餐的,在履行程序后比照差旅费标准给予相关补助。 出国(  )费用报销按照《宁夏公司本部“八项费用”管理办法(  )》(  )《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执行。 培训费 培训费开支范围参加培训或举办培训发生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培训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培训费报销需要原始票据(  )、培训通知、培训申请单、培训会议发生明细清单(  )。 福利费 福利费开支范围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福利费报销需要发票、车票、外地就医审批单、费用汇总表等。 第四章 廉洁风险防控 应严格按照费用报销办法审核单据,拒绝无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 各业务部门报销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财务部不定期根据本标准内容进行自查。 办公室每月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电话使用情况。 日常工作中票据应在有效期内、经济活动发生后两个月内办理报销,年底报销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完成,逾期报销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若发现逾期入账未对其责任人进行考核,连带考核财务审核人员各50元。 日常工作中凭证制作错误、原始票据不符合要求或缺失,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联责考核审核人员各50元。 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要求进行工作的交接、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管理、财务报告、会计监督,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福利费、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日印发的《费用报销管理标准》(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