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某国有企业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某因故离职,甲公司聘用王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张某的监交下,按照相应程序吴某与王某进行工作交接,吴某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向王某作出口头说明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
移交清册应当编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 )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不需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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