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轨电车不得推进退行,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
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 )。
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 ),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
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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