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2
C3
D4
合作机构准入有效期为不超过()年,到期后不得开展相关新增业务合作,直至准入年检生效。
对已退出的合作机构,原则上( )内不再接受其准入申请,且未经总行审批同意不得与其开展新业务合作。
对于同属于一个集团的各合作机构,或存量已开展合作的合作机构,或已准入但尚未退出的合作机构,可批量年检。
对已退出的合作机构,总行合作机构客户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各业务部门,不得开展增量业务,存量业务无法主动退出的可自然到期后退出合作。原则上()年内不再接受其准入申请。
准入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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