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授信管理部
B消费信贷部
C风险管理部
D小企业金融部
()负责制定合作机构集中度管控标准,参与总行级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准入审批工作。
对已退出的合作机构,原则上( )内不再接受其准入申请,且未经总行审批同意不得与其开展新业务合作。
本行贵金属业务合作商及产品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动态调整”原则,分行如需与总行准入贵金属公司范围外的贵金属机构开展合作,需报总行审批。
县级农合机构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担保机构准入事项、合作方案等进行审议,由( )签署意见后上报区联社准入。
合作机构名单准入,采取机构准入的方式办理,并按照合作层级、合作项目情况确定相应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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