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 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 〔2021 〕8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A 2021年1月1日
B 2021年7月1日
C 2022年1月1日
D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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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 〔2021 〕8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起,分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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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 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规定,个人账户仅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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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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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 )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