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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出具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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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 )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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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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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若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出示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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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