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B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C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D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
E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已依约作为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