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绝对控股
B相对控股
C参股
D战略合作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 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根据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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