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X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自查中,XX联社反映借款人广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广西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共两笔贷款存在用于抵押的林木权利价值不足,借款人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虚假、林木虚假、林权抵押备案登记虚假的问题,并于2015年X月向XX区公安分局报案形成案件。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涉案贷款逾期未能收回,余额共计5996.44万元,五级分类为可疑类。XX联社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自查问题整改过程中,仅对上述两笔涉案贷款的相关信贷人员XXX处以经济处罚1000元,XXX、XX处以经济处罚500元的问责措施。
上述事实存在哪些问题?与哪个监管要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