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行与S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行参加W农合行组团向G绿化有限公司发放的社团贷款2000万元,以1525万元金额转让给S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时该笔贷款已为不良贷款),并于当日收到S投资有限公司转入1525万元收购款。
S投资有限公司与XX农商行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委托XX农商行清收处置该笔不良贷款。该行于当日支付S投资有限公司1525万元清收保证金,同时付S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服务费用15.25万元。《委托处置协议》的甲方为S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委托处置协议》中存在以下表述:“…10.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得到充分清收而造成甲方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诉讼费、律师费及处理纠纷发生的所有费用)”。
经查,该笔不良贷款的档案未交付给S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物权也未办理转让的法律手续,且转让事实也未通知债务人。在年末在资产负债表中“存放同业款项(含存出保证金)”项下列示清收保证金一笔,交易对手为S投资有限公司,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计提减值准备0元。
问:上述事实存在什么问题?与哪个监管要求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