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C C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场控制区证件者( )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记 分。
下列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有( )。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记15分。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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