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不包含( )
A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
B在生产
C关闭
D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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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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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