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 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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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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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 )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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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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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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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