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建设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B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C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D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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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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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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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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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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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