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规定,新建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得低于()m,若确实因某种原因低于该要求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低于( )。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013年)某新建项目设有一根氯气排气筒,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污染物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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