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
视频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总运〔2016〕247号)规定,车站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资料涉及旅客人身伤害、扰乱车站公共秩序等重要的视频资料留存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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