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员工处分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A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的
B在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前,接火送电的
C无正当理由延误合同签订,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
D丢失合同文本的原件和相关文件原件的
E未按照规定取得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签约的
F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
G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中,与客户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
H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