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
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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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C3
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