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七条:严禁使用 时泄露涉密人员本人和岗位工作相关信息。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六条:严禁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手机微信或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网络社交媒体拍摄、 、 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规定,严禁擅自复印、拍摄( )等涉密载体。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五条:严禁在私人交往及无加密功能的电话、传真、手机等电子设备通信中( )。
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试行),第一条:严禁在 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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