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居民
B商业
C居民
D合表户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电价。
自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不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改按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按照我省()电价执行。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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