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
208.支付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 1 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
-
207.支付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
210.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
-
211.支付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230.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和数据至少保存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