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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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银行、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履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监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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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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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人民银行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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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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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