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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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银行、支付机构与外包服务机构系统对接开展业务的,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无法获取或者接触支付敏感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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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应健全特约商户信息共享机制、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评级管理机制,组织从事收单业务的会员单位及时向相关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和更新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并结合共享信息和自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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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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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可以将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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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