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
127.银行、支付机构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设置交易限额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
126.银行、支付机构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经营规模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
30.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査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
-
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
133.银行、支付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可疑交易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