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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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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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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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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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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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