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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三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二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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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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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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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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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