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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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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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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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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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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追诉标准,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