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规定: 是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主管机关,负责等效、免除的最终审批;该规定适用于 等效、免除的办理与管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货船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籍船舶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籍船舶
D CCS/中国籍船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货船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籍船舶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籍船舶
D CCS/中国籍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