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哈希值
B内容
C互联网域名
D上线时间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必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信息。
乙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开展经营性互联网经营活动时,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日。
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没有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或记录备份没有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内容的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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