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次日起三个营业日; 正本正面
B次日起五个营业日; 正本正面
C次日起三个营业日; 正本背面
D次日起五个营业日; 正本背面
1320.国内信用证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到期日并加盖业务用章。
1335.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来单金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并将信用证有关单据()。
( )是指国内信用证付款到期日,本行凭贸易单据给予开证申请人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不可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 )个月。
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办理议付。决定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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