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业银行总行
B所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C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D人民银行总行
1605.集中代收付中心与委托人新增、变更或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应报()同意。
1005.集中代收付中心与委托人新增、变更或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应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同意。
1517.集中代收付业务中,无论是新增委托人,还是委托人与集中代收付中心变更业务合作关系,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应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
946.委托人屡次违反集中代收付业务规则或违反委托协议或代收付协议发起业务,集中代收付中心应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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