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相关试题
-
210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的罚款。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
2104.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