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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