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明确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明确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6.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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