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明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明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明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收养年满( )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年满(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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