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明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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