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269.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具有的特性有: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
1069.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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