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三
B五
C十
D十五
当事人对适用《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辖区交警大队或者直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辖区交警大队或者直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申请复核的,由辖区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复查,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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