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30
BB.60
CC.48
DD.72
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0分钟。
动火分析有效期,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 )。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如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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