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min
B1h
C2h
D3h
动火分析有效期,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 )。
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
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0分钟。
如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齐鲁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分钟;分析结果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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