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要素信息的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A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编码
B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D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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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要素信息的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确保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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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 )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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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 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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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 )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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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延期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