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出现( )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A专项施工方案无编制人员签字
B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C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D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有严重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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