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B1.2
C1.3
D1.4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KPa。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Pa。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Pa。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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